上述结论同样适用于伦理学领域里的价值。当判断一个人或某一行为是高尚的或卑鄙的,是勇敢的或怯懦的,是清白的或有罪的,是善或恶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与洞悉事物或运动的恒常特性不同,我们无法对人或人的行为的特性盖棺定论。同样,我们也无法确切地对蕴含在这些特性之中的价值做出判断。在特定情境下,一个单个的行为或一个单个的人,就是我们唯一需要把握的、值得考虑的价值本质。另一方面,如果在尝试建立一个普遍特性时将价值域排除在外,从理论上来看,我们就不可避免地导向认识论的错误,或陷入严重的道德幻想。无论什么人,如果他设想从价值领域的外部将善和恶与一些过分自信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可以通过证明得以体现的精神倾向或人的特性,还是说,它们只是存在于一个阶级或政党之中)联系在一起,或者如果他只是相对地来谈“善和正义”以及“恶和不正义”,就好像这些东西是属于一个可以客观地加以确定或定义的层面,那么,他将不得不屈从于一种“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很可能将第一个方面——善和它们的一般特性的载体(即,简单载体),与第二个方面——对价值本身的理解,或者价值的本质(其功能就在于作为价值的载体)相混淆。耶稣说过:“没有人是善本身,只有上帝是”(也就是说,善是上帝的本质)。耶稣这句话的意思只有一个,即:肯定了上述事实的状态,而不是肯定善和正义本身。耶稣并不是说没有人能获得善的特性,而是说,善本身的永远不会存在于人的可以从概念上加以定义的特性之中。而对于那些依据命令的确定性的真实特征,想要把善与恶相分离——就像把绵羊与山羊分开一样——的人来说,他们恰恰就认为善可以存在于人的可以从概念上加以定义的特性之中。这种建构的方式是恒常的形式主义的范畴形式。如果想正确地确定一个价值,那种企图从不属于价值现象[3]的特征和特性中寻找价值的尝试永远也无法得到满足。价值本身总是必须直观地给定,或者回溯到给这一动作的性质上去。这就像是说,我们从蓝色和红色中寻找一般的特性是毫无意义的举动,因为二者除了分别是蓝色和红色以外没有任何共同点。因此,从善或恶的行为、道德的要义(Gesinnungen)、人等中抽取一般特性也同样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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