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其他地方[15]提出了反对与行动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理由[16]。简而言之,他们的理论可归结为“准则崇拜”[17]。准则功利主义者常常为自己的原则辩护,总认为自己基本上对人类的幸福给了一定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他明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遵守某种准则并不是最有益的,为什么还竭力推崇这种准则叫人去遵守呢?如果说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这种准则最有益,这种回答似乎并不恰当;如果说每人遵守准则总比无一人遵守准则好,这样的回答也不中肯。这种回答只假定了以下两种选择,即“一切人按照A行动”或者“无一人按照A行动”。然而,我们也清楚地明白有如下的可能性,即“有的人按照A行动”和“有的人不按照A行动”。在某些情况下,遵守普遍有益的准则并不最有益,那么拒绝打破普遍有益的准则这种做法就是不合理的,甚至可称之为准则崇拜。
因此,我所拥护的功利主义是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准则功利主义。
D.莱昂斯(Lyons)近来争辩说,准则功利主义(我认为他指的是我所说的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18]他的论证可简述如下:假定一个在R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产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这就证明应该修正R准则,使它能应付这种例外事件,由此便产生出一个新的准则公式,即“除C情况之外按照R行动”。换句话说,不管行动功利主义者打破什么准则,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也要相应地修改这一准则。因此,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同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