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纹银壶(辽)
第二节 金代女真人的伦理观念
金代女真人的婚姻形态有好几种。一是氏族外婚与部落外婚。氏族部落时期,一般情况下实行氏族外婚制与部落内婚制,也即通婚的双方是同一部落的不同氏族,女真人建国前大致上采用这一婚姻形态。随着统治地区的扩大,女真人中出现了部落外婚习俗。其实部落外婚不过是氏族外婚制范围的扩大而已,所禁的范围不仅是本氏族,也包括了原部落的其他所有氏族。这种新婚俗的出现,既增强了人们的体质,也打破了原有部落的封闭、保守观念。金代建国初年,还有部落内婚的旧俗,统治者不得不加以制止,天辅元年(1117年)五月,太祖阿骨打下诏:“自收宁江州(吉林扶余东石头城子)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20]十年之后,太宗于天会五年(1127年)又重申:“合苏馆诸部及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21]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女真人在婚姻关系上的一大进步。在灭亡辽和北宋以后,女真人以猛安谋克的形式迁入中原内地,形成了女真人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局面,于是女真人与汉人相互通婚的现象也愈来愈多了。这种通婚为金代皇帝所认可,无论是对女真民族的发展,抑或是对汉民族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