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的义务】附庸的义务种类极不一致。凡封主有远方的军事,附庸必须自备资斧去参加,不过每年以四十天为限。遇附庸间有争执时,他必须应封主召集的命令,前往参与审判。此外附庸负有种种金钱上的义务,如封主的长子成年行骑士礼时、封主嫁女时,以及封主被掳取赎时,附庸均须缴纳相当的金钱。最后凡封主经过附庸的居住地时,附庸有招待食宿的义务。
【封土的种类】封土的大小极不相同,所以重要的程度亦各不相等。大的如公爵、伯爵的封土直接受自国王,权力的宏大几乎和国王无异。小的如普通骑士的封土,一年的收入有时还不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和养马的费用。我们要知道封土总是由子孙世代相传下去的。只要附庸和他的继承人能够一心忠顺,尽他的义务,那么封主和其子孙就不能随意把封土收回。因此封主除课税和要求附庸服务外,对于封土几乎别无权力。所谓的封土差不多已变为附庸的产业,封主所享有的只是一点占有权的影子罢了。
【国王和人民的关系】直接隶属于国王的附庸一旦受封之后,往往就和独立的君主无异了。他们自己的附庸既然不曾直接向国王行忠顺的仪式,对于国王的命令往往也不去理会。因此从9世纪到13世纪,西欧各地的君主虽然可以用封主的资格向其管制下的附庸要求忠顺和服务,但是对于一般人民却没有直接的管辖权,因为一般人民都生活于其封主的封土上,当然只知道有封主,不知道有国王。